10月29日,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,通報青島法院老年人民事權益保障工作情況,發(fā)布老年人民事權益保護典型案例。

近三年,青島法院受理涉老年人民事案件8.5萬余件,案件總體呈現(xiàn)以下特點:一是涉及案件類型較為廣泛,從贍養(yǎng)、繼承等傳統(tǒng)家事領域延伸至財產權益侵害、勞動勞務爭議及公共服務保障等其他領域;二是意定監(jiān)護糾紛、居住權糾紛、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、社會養(yǎng)老糾紛等新型案件相繼出現(xiàn);三是老年人司法需求更加多元,不再滿足于單一權利救濟,而是擴展為對司法程序、實體權益和情感修復的復合型要求,案件需求從“解紛”向“綜合保障”升級。

青島兩級法院高度重視涉老年人權益案件的審判工作,依法妥善審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糾紛,積極探索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模式,為“老有所養(yǎng)、老有所依、老有所樂、老有所安”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。充分發(fā)揮“法沐家和”黨建品牌引領作用,凝聚工作合力,實現(xiàn)對涉老糾紛的源頭治理和綜合化解。推進涉老審判專業(yè)化建設,選配熟悉老年人心理、具備涉老案件審理經驗的法官參與案件審理,用好人身安全保護令、教育令、指導令等形式,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。加強訴訟服務中心無障礙環(huán)境建設,完善上門立案、巡回審判機制。注重發(fā)揮調解優(yōu)勢,與公安、婦聯(lián)、司法行政等部門共建聯(lián)調機制,力求實現(xiàn)“案結事了人和”。加強涉老法治宣傳,真正將依法維權意識內化到老年人內心,在全社會倡導尊老愛老風尚。
青島中院本次發(fā)布的典型案例,涵蓋贍養(yǎng)扶助、財產保護、涉老合同等涉老權益糾紛熱點難點問題,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傳統(tǒng)美德,進一步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具有積極意義。
案例一:
生活費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2005年,孫某與董某登記結婚時,董某與前夫之子孫某某尚未成年。孫某某隨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。孫某、董某為孫某某出資建房助其成家立業(yè)。后孫某、董某因感情破裂離婚。現(xiàn)孫某年近七旬,身患多種疾病,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。因養(yǎng)老問題雙方發(fā)生矛盾,孫某訴至法院,請求孫某某支付生活費。
【裁判結果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二)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,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(yǎng)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,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(yǎng)教育情況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予以支持?!?/p>
法院經審理認為,孫某在與董某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對繼子孫某某履行了撫養(yǎng)教育保護義務。雖然孫某與董某已解除婚姻關系,在孫某需要贍養(yǎng)時,孫某某仍應當給付其生活費。據此,法院判決孫某某每月支付孫某相應生活費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繼父母離婚后成年繼子女對撫養(yǎng)其成人的繼父母應盡贍養(yǎng)義務的典型案例。人民法院在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,不局限于婚姻關系的純粹形式,而是采取實質化標準,從法律上確認并保護基于長期共同生活和實際撫養(yǎng)教育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扶養(yǎng)關系。隨著再婚家庭的增多和人口老齡化,此類糾紛也在增加。明確繼子女的贍養(yǎng)義務,為那些在重組家庭中付出心血、但晚年可能因離婚而陷入無助狀態(tài)的老年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護,避免了“老無所養(yǎng)”,有助于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
案例二:
贍養(yǎng)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相某年逾九旬,年老體弱需要護理,遂入住養(yǎng)老院,因其無生活來源,無力承擔養(yǎng)老費用,而其三名子女(均已年過六旬)相互推諉,致雙方發(fā)生矛盾,相某訴至法院,要求子女張某等分擔養(yǎng)老費用。
【裁判結果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的,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(yǎng)費的權利?!?/p>
法院經審理認為,相某現(xiàn)已至耄耋之年,失去勞動能力,亦無經濟收入,需要子女贍養(yǎng)。據此,法院判決張某等分擔相某相應養(yǎng)老費用。本案判決后,辦案法官多次與張某等溝通,使他們認識到贍養(yǎng)老人不僅要提供經濟供養(yǎng),更要給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。不僅促成張某等自動履行判決,更化解了雙方矛盾,修復了親情關系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“以老養(yǎng)老”糾紛的典型案例。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深和人均壽命延長,老年父母告老年子女贍養(yǎng)的現(xiàn)象愈發(fā)常見。子女的照護能力隨著年齡增長而弱化,使得居家養(yǎng)老的矛盾日益凸顯。在此背景下,許多老人選擇入住養(yǎng)老院。本案判決明確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(yǎng)義務是法定義務,不因子女自身年老、退休、收入不高或身患疾病而自然消失。同時強調對贍養(yǎng)方式的選擇應尊重老人意愿,并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情況,在贍養(yǎng)費數額和履行方式上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。
案例三:
法定繼承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高齡老人張某與王某系再婚夫妻,王某某等三人系王某與前妻所生子女。王某生前留有遺囑,房屋由三名子女繼承。該房屋系張某與王某婚后唯一住房?,F(xiàn)因房屋拆遷,王某某等三人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協(xié)議,分享拆遷利益。而張某因拆遷無家可歸,遂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房屋。
【裁判結果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王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,該房屋應由其子女繼承。遺囑生效時張某已年近75周歲,缺乏勞動能力,其與王某婚后共同生活近30年,該房屋系唯一住房,其享有居住權?,F(xiàn)房屋拆遷,考慮到張某的居住權,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。據此,法院判決該房屋由王某某等三人繼承,三人給付張某30萬元經濟補償。
一審判決后,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,王某某等三人自動履行了生效判決,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靈活運用居住權制度化解家庭矛盾、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益的有益嘗試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將居住權明確為法定用益物權,體現(xiàn)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(fā)展思想,對實現(xiàn)“人民群眾住有所居”具有重大意義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前提下,充分考慮張某作為王某妻子的特定身份以及無房可住的現(xiàn)實困難,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實現(xiàn)了利益平衡,確保了張某老有所居、老有所養(yǎng)。是“法、理、情”深度融合的典范,對于構建和諧家庭關系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具有積極意義。
案例四:
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丈夫去世后,劉某某將其承包地交給長子劉某耕種,后雙方產生矛盾,劉某某多次要求收回土地。2024年,劉某某再次要求劉某交回土地未果,遂在地上種植小麥。劉某發(fā)現(xiàn)后將小麥損毀。劉某某訴至法院,要求劉某返還承包地并賠償小麥損失。
【裁判結果】
辦案法官在與雙方多次溝通后發(fā)現(xiàn),劉某某與劉某不存在根本性矛盾,糾紛存在化解空間。經多輪調解,劉某最終認識到其行為已侵犯母親的財產權益。經調解,劉某同意返還承包地并賠償了相關損失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妥善化解涉老家庭糾紛的成功案例。涉老家庭糾紛往往情、理、法相互交織,不僅僅是法律爭議,更是家庭情感和倫理道德的深層困境和復雜博弈,簡單判決往往無法從根本上化解矛盾。本案事實清楚,責任明確,但辦案法官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,而是充分依靠基層組織和群眾力量,追求實質解紛,調解中釋法說理用情,在法律規(guī)則與社會常情、人倫道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,最終實現(xiàn)“案結事了人和”。
案例五:
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張某系退休人員,退休后在某公司從事兼職工作。2024年6月,張某駕駛車輛與周某駕車相撞后受傷。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,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。周某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(yè)三者險,事故發(fā)生在保險期間內。因賠償問題,張某訴至法院,請求周某、該保險公司賠償其相關損失。
【裁判結果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據,應予采信。因周某的車輛在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(yè)三者險,且張某的合理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,應由該保險公司賠償。張某雖享受退休待遇,但證據顯示其事發(fā)前仍從事社會兼職,獲取一定的勞動報酬,故對張某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。據此,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8萬余元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承認并保護退休人員“勞動價值”的典型案例。隨著健康壽命的延長,大量低齡老年人擁有豐富的知識、技能和經驗,退而不休成為普遍現(xiàn)象。國家積極提倡老年人老有所為,鼓勵老年人根據自身意愿和能力繼續(xù)參與社會經濟活動。本案中,法院根據張某退休后從事兼職的實際情況,適當支持誤工費,向社會傳遞這樣一個理念: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和勞動貢獻值得被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。
案例六:
服務合同糾紛案
【案情簡介】
2024年6月,袁某與青島某養(yǎng)老院簽訂養(yǎng)老服務合同,約定該養(yǎng)老院根據袁某等級評估結果確定服務等級,提供照護服務。合同附件明確袁某入住時生活自理能力、行為能力差,患有高血壓、糖尿病、阿爾茨海默病,具有跌倒、墜床等風險。2024年8月17日凌晨,袁某獨自上廁所時跌傷。袁某以該養(yǎng)老院未盡到看護義務為由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該養(yǎng)老院承擔相應責任。
【裁判結果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袁某交納的護理費標準及入住時,該養(yǎng)老院對袁某的健康檢查狀況,可以確認該養(yǎng)老院應當按照“介護”等級對應的服務內容對袁某提供護理服務,即在袁某如廁時,該養(yǎng)老院有提供人員陪同協(xié)助的義務。該養(yǎng)老院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務及安全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照護義務,存在過錯。據此,法院判決該養(yǎng)老院對袁某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【典型意義】
當前,社會養(yǎng)老機構方興未艾。隨著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入住養(yǎng)老機構,由此引發(fā)的糾紛不斷增多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(guī)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,養(yǎng)老機構對入住老人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,應當為老人提供安全誠信的服務。本案對規(guī)范養(yǎng)老行業(yè)、明確法律責任、保障老年人權益乃至推動社會養(yǎng)老體系完善具有積極意義。
青島財經日報/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
責任編輯:林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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